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新区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住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谷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苏A5****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江北新区葛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接近检查点时,发现公安机关设卡检查后调头行驶逃避检查,民警遂驾车对其进行跟随,后被告人谷某某驾车行驶至南京江北新区润富路梧桐世家小区附近时停车,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4mg/100ml血。
被告人谷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翔
检察官助理:周赛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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