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867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中午,被告人谷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在淅川县金河镇黄岗村阮某某饭店吃饭并饮酒,酒后谷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饭店出发向金河镇李家湾方向行驶,行至金河镇丰华村路段时,撞上相对方向行驶过来的刘某某驾驶的豫R*****小型汽车,造成谷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淅川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谷某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抽血送检鉴定,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均峰
助理检察员:徐立倩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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