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二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住本溪市溪湖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谷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2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电动车,由本溪市溪湖区彩屯向平山区转山方向行驶,行至平山区彩欣街交汇路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谷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2659号、(2020)车型鉴字第13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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