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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泰来县**镇**村农民,住河北省**市**镇**村。2015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泰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泰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黑B****E号奇瑞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泰来县**加油站附近时与被害人郭某某(男,28岁)驾驶的黑B****1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相刮。经事故认定:谷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在谷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4.6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谷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泰来县**乡**村公路上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

2.书证被告人谷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来县公安局提取血样笔录;

6.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月玲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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