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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某于2020年11月23日乘坐**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至本市龙山区先锋村路段时,因其坐过站要求下车未果,遂与司机夏某某发生争执并用手拽扯夏某某,致使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失控与路边的三轮车相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丹

检察官助理:秦世雯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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