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日23时33分,被告人谷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琼AX****号小型客车从利国镇方向沿海榆西线往黄流镇方向行驶,行至海榆西线330KM+350M路段时,突然逆向行驶与对向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两车的安全性能均处于有效状态,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要求。
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5.1005mg/100ml。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谷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琼“AX****”灰色小型客车1辆、无牌两轮电动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让协议;
3.证人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祥【2019】临鉴字第79号、(2018)毒检字第1003号、天正司鉴【2018】痕迹鉴字第1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系自动投案,也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马神标
书 记 员:陈凌翔
附:
1.被告人谷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酒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车牌号为琼“AX****”灰色小型客车1辆、无牌两轮电动车1辆,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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