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水河县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281972********,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村**区**号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蒙A*****号半挂(蒙AU***挂)大货车沿109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00公里加300米处左转弯时,与沿10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吴某某驾驶的蒙A*****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吴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清水河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谷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智慧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水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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