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635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路与**路交叉路口处,被告人谷某某驾驶“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豫J0****)由南向东右转弯时,与被害人庄某某(女,殒年34岁)由西向东驾驶的“酷玛”牌电动自行车(京临022****)相撞,造成庄某某受伤。2019年11月30日,庄某某因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谷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谷某某经昌平交通支队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