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某镇某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尝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某镇某村某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某镇某村某小组某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周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由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谷某某、尝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5日下午1时许,被害人郭某某与穆某某及其妻韩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郭某将韩某某鼻子打出血,穆某某怀恨在心。当日穆某某即纠集穆某甲,被告人谷某某、被告人尝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朱某某)等人携带刀具前往终南镇豆村庙会现场找郭某某伺机报复。当日22时许,穆某某等人在豆村庙会一饭店吃饭时发现被害人郭某某骑摩托车载赵某从此经过,五人随即冲出饭店,对郭某某和赵某进行殴打,郭某某趁乱向北跑去,穆某某、穆某甲、尝某某、谷某某持刀具追赶,李某某(朱某某)被任某某拦住,但很快又挣脱,随后李某某(朱某某)也往北边追去,穆某某、穆某甲、谷某某、尝某某、李某某(朱某某)五人殴打郭某某,穆某某在郭某某腿部猛砍一刀。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某系被他人用一定刃面和质量的锐器砍伤左腘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谷某某、被告人尝某某、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向被害人郭某某之子郭某甲赔偿25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谷、尝、李三人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谷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尝某某、李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龙
检察官助理:朱迪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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