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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汉族,小学,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道**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周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结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谷某某、周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向被害人商议收购生猪事情,均没有谈妥。两人离开**镇回住处,并一起商量到**镇偷猪。2020年4月22日20时许,由被告人谷某某开面包车,搭乘被告人周某某来到佛山市**镇**附近吃晚饭。到23日凌晨1时许,二人一起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排灌站后方鱼塘边被害人林某某的养猪场,被告人谷某某将面包车停在鱼塘边,二人先后将两头生猪赶上面包车,并驾驶面包车离开,回到广州白云区一市场,谷某某在市场内找到一男子后将两头生猪卖掉得到人民币6500元,赃款两人均分。

经核价,被害人林某某被盗的两头生猪价值人民币10423元。

2、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谷某某驾驶面包车和被告人周某某一起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附近吃晚饭。到17日凌晨1时许,两人驾驶面包车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旧牛房被害人黎某某的养猪场,被告人谷某某将面包车停在牛房旁,之后二人先后将两头生猪赶上车,并驾驶面包车离开。随后谷某某在广州白云区一市场找到一名男子并将两头生猪卖掉得到6000元,得到的账款二人平分。

经核价,黎某某被盗的生猪猪只价值人民币11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王仰勃

                              检察官助理:卢耀同

                              2020年9月22日

                                   

1.被告人周某某、谷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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