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Z473号
被告人谷某某,越南姓名:C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越南人,无业,住越南义安省粮明县**乡(身份系自报,尚未查清其国籍)。2020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拘留审查;2020年7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越南姓名:H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越南人,无业,住越南情化省广芦县**乡(身份系自报,尚未查清其国籍)。2020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拘留审查;2020年7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越南姓名:T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越南人,无业,住越南义安省贵合县(身份系自报,尚未查清其国籍)。2020年6月15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拘留审查;2020年7月1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何某某、章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16日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谷某某、何某某、章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在没有持任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结伙从越南谅山步行偷越至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境内,后乘坐汽车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并居住在该镇一处民宅内。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谷某某、何某某、章某某外出至庵埠镇梅溪韩江活动中心时被潮州市公安局庵北派出所抓获,后被带至东山湖隔离点进行隔离医学观察。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谷某某、何某某、章某某被潮州市公安局庵北派出所拘留审查,在拘留审查期间,被告人谷某某、何某某、章某某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何某某、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何某某、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何某某、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谷某某、何某某、章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邱垂滋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何某某、章某某现羁押在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