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谷某某职务侵占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谷某某,曾用名谷青松,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案发时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看守所。

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谷某某。经依法审查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16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谷某某利用其担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部**的职务便利,假意办理业务,通过其掌控的资金账户,先后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购车款共计490余万元占为己有。

被告人谷某某于2019年7月22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证人董某甲、董某乙、郭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冯某某、张某丙的证言,手机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晓庆

检察官助理 李南璇

检察官助理 严婷婷

书  记  员 姜瀚林

2020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谷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本案无赃证物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