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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谷某某来到盈江县**镇**珠宝城**翡翠店内,谎称帮沙某某销售玉石,将沙某某的一块已开口黑色长形玉石毛料骗走并私自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该玉石毛料系翡翠;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翡翠原石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9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再次谎称帮沙某某销售玉石,在盈江县**镇幸福一社巷子里将沙某某的一块未开口灰色圆形玉石毛料骗走并私自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玉石毛料价值人民币50000元。

3、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谎称帮郑某某销售玉石,在盈江县**镇边陲酒店大厅内将郑某某的一块未开口黑色三角形玉石毛料骗走并私自以人民币17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某某,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玉石毛料价值人民币40000元。后谷某某用自己的一块已开口白色三角形玉石毛料还给郑某某,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该玉石毛料系翡翠;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翡翠原石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玉石销售事实以及使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天敏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谷某某现被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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