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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谷某某、常某某等3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开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谷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31982********,汉族,中专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嵩县**镇**村**号,现住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小区**号楼。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0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同年4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6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51985********,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嵩县**乡**村**号,现住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镇**村。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03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同年4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6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81983********,汉族,大专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乡**村**,现住在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路**小区。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19年03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同年4月2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谷某某、常某某、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谷某某、常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卷宗3册,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0月29日收到卷宗3册,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谷某某、常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以来,河南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代理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向生产者谷某某提供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标签、配方等方式,让谷某某代为加工生产,谷某某、常某某在没有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饲料添加剂“某甲”,并加贴河南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的产品标签对外销售。其中谷某某指派常某某负责产品原料收集、加工制作、送货等。

经审计,谷某某生产“某甲”共计4364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26928元,李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4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谷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王某某、苏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扣押物品照片;7.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审计报告、物流发货单据、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某、常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饲料添加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常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常某某在与谷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助理检察员:李明伟

二〇一九十一十九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谷某某、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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