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号。2016年4月26日因犯盗窃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谯某某窜至我市火炬开发区软件园1A栋宿舍处,盗得10平米珠江牌电线450米,6平方米珠江牌电线450米,4平米珠江牌电线450米,2.5平米珠江牌电线450米(共价值人民币6165元)。得手后,被告人谯某某将上述电线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同年6月15日,被告人谯某某再次窜至上述地点,准备将10平米珠江牌电线350米,6平方珠江电线360米,4平米珠江牌电线360米,2.5平米珠江牌电线360米(共价值人民币4870元)盗走时,因被人发现而未能得逞。
同年6月20日,被告人谯某某再次窜至上述地点,准备将10平米珠江牌电线750米,6平方珠江牌电线720米,4平米珠江牌电线650米,2.5平米珠江牌线550米(共价值人民币9703元)盗走时,被群众抓获,后交公安机关归案。公安人员当场缴获上述被盗电线。归某某,被告人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破案后,缴回的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谯某某第二、三宗盗窃罪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谯某某归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О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谯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2册、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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