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289号
被告人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镇**村**组**号,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谯某某因无固定住所、无收入来源,自2020年9月至今,在西充县晋城镇多次实施盗窃,数额累计3100余元,将所得用于上网、买东西等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1日上午,谯某某在西充县晋城镇洗笔路31号“红红饭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红色 vivo3型智能手机偷走,后谯某某将该手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西充县晋城镇东门桥“手机精修”店主庞某某。经鉴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769元。
2、2020年10月1日晚上,谯某某趁西充县建设路“皇茗园生态茶店”内无人,将店内茶几上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黑色 voix21智能手机偷走。后谯某某将该手机以220元的价格卖给西充县晋城镇东门桥“腾讯网卡驿站”手机维修店的范某某。经鉴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633元。
3、2020年10月8日晚,谯某某在西充县鹤鸣东路“艾尚丝语”理发店内的柜子边将被害人杜某某一部白色华为 honor9X手机偷走。后谯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到西充县晋城镇东门桥“及时修”手机维修店。经鉴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1167元。
4、2020年10月10日晚,谯某某在西充县晋城镇北街烽火路“众和”超市将店内烟柜上面的一个盒子内的600余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1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谯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春燕
检察官助理:李 聪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西充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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