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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谯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佛山市南海区**路**公寓**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2013年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2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23时至12月5日凌晨,被告人谯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宝南大街32号楼下,破坏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1****号奔驰SUV汽车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随后,被告人谯某某去到宝南大街25号楼下,破坏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N****号本田牌小汽车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盗得十余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被害人莫某某的粤E1****号奔驰SUV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193元;被害人赖某某的粤EN****号本田牌小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223元。

同年12月5日3时许,被告人谯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路28、30号附近,破坏被害人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E4****号海马牌小汽车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随后,被告人谯某某破坏被害人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YX****号大众牌小汽车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经价格认定,被害人向某某的粤E4****号海马牌小汽车和被害人黄某甲的粤YX****号大众牌小汽车损失共价值人民币 433元。

同年12月5日4时03分许,被告人谯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商业北街一号3座楼下,破坏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粤E1****号奇瑞牌小汽车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盗得一个钱包后逃离现场,该钱包内有七十多元人民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4时23分许,被告人谯某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华兴路14号楼下,破坏被害人黄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粤E2****号小汽车车窗玻璃后进入车内盗窃,未盗得财物。同年12月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谯某某时从其住处缴获部分被害人黄某乙被盗物品,后已发还给被害人黄某乙。经价格认定,被害人黄某乙的粤E1****号奇瑞牌小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54元;被害人黄某丙的粤E2****号小汽车人民币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谯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莫某某等人的陈述;3.勘验笔录、辨认笔录;4.物证;5.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谯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隆才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谯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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