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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谯某某,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中午,被告人谯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办事处**村苗某某家饮酒后,当天14时许,谯某某驾驶已报废的鲁N*****三轮汽车沿济平干渠由南向北行驶至济平干渠与苏燕路路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谯某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经检测,被告人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9.0±5.0mg/100ml,谯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谯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谯某某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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