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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谯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10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乡**村**组。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谯某某饮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剑阁县碑垭乡向白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剑阁县**路4km+100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5.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谯东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谯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谯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梁安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剑阁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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