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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谯信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854号

被告人谯信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2001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5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7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7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谯信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谯信某携带手电筒及破锁工具等去至本市黄埔区开创大道**中心*栋楼下,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此处的蓝色雅迪牌女装踏板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6元)盗走,并停放在其住处内,用手机拍照留存。

二、2020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谯信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本市天河区高塘石附近,盗取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22元),后于2020年6月28日早上6时许将该电动车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销售给张某某。

三、2020年6月30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谯信某携带作案工具去至本市黄埔区萝岗街**街**号,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咔叭熊牌女装踏板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33元)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其电动车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0年6月30日14时许,公安机关根据该被盗电动车上的GPS定位,确定了被告人谯信某的位置,并在本市黄埔区红山街**物流有限公司(谯信某借住在张某某工作处)附近将其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现场缴获作案工具手电筒、磁铁、剪刀、十字螺丝批、扳手、组合旋具等一批,还缴获了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白色咔叭熊牌女装踏板电动车以及被告人谯信某2020年6月27日所盗并卖给张某某的白色台铃牌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谯信某手机内保存的蓝色雅迪牌女装踏板电动车照片、2020年6月15日本市黄埔区**中心附近道路监控视频截图、现场勘验材料、盗窃现场照片、穗埔价认定(2020)36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2.被盗白色台铃牌女装踏板电动车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穗埔价认定(2020)3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3.被盗白色咔叭熊牌女装踏板电动车照片、2020年6月30日案发现场附近道路监控视频截图、搜查及扣押文书材料、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材料及现场照片、穗埔价认定(2020)3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5.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谯信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受立案登记表、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9.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谯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谯信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谯信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谯信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谯信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谯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国平

                                  检察官助理:张秋杰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信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现场勘验、辨认、道路监控录像等同步录音录像光碟7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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