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黎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6月15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左右至2018年6月,被告人谭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毛某某找工作入社保为由先后共骗取毛某某40000余元。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谭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杨某某将事业编制改成行政编制为由先后共骗取杨某某14000余元。
2018年6月14日10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人民法院附近将被告人谭黎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毛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辨认笔录;4.被告人谭黎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柳 娟
梁晓平
附:
1.被告人谭黎某现羁押在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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