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4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甲号。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8日释放。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梓聪,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乙号。被告人谭梓聪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8年5月8日释放。被告人谭梓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志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4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广东省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丙号。被告人文志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2日释放。被告人文志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寻找买家,然后被告人谭梓聪和文志成按照买家需要的服装种类先后到福建省、江苏省、广东省等地的多家无印良品专卖店盗窃服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谭梓聪在福建省厦门市禹州世贸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亚麻水洗立领连衣裙一条、和服睡衣一件、牛仔裤二条、法国亚麻直筒裤四条,共价值人民币2772元。
2.2020年5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谭梓聪在福建省厦门市宝龙一城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亚麻裤宽版裤七条、和服睡衣两件,共价值人民币3310元。
3.2020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谭梓聪在福建省泉州市中骏世界城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法国亚麻裤两条、法国亚麻夹克两件,一共价值人民币2070元。当日18时许,被告人谭梓聪再次在该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法国亚麻夹克一件,共价值人民币816元。
4.2020年5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谭梓聪在福建省泉州市浦西万达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和服睡衣一件、法国亚麻夹克五件、法国亚麻直筒裤两条,共价值人民币4262元。
5.2020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谭梓聪在福建省福州市福州恒力MALL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和服睡衣六件、法国亚麻夹克一件,共价值人民币3204元。
6.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谭梓聪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万达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袜子两双、和服睡衣六件、锥形裤一条,共价值人民币2946元。
7.2020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谭梓聪在浙江省杭州市黄龙万科中心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法国亚麻直筒裤十条、法国亚麻夹克一件,共价值人民币4096元。
8.2020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谭梓聪伙同被告人文志成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中心无印良品店盗窃了盗窃了双肩包二个、法国亚麻夹克一件、法国亚麻直筒裤一件,共价值人民币1362元。
9.2020年6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谭梓聪伙同被告人文志成在江苏省苏州市圆融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圆帽二个、平角内裤二条、弹力泡泡纱九分裤五条、法国亚麻宽版裤二条,共价值人民币3556元。
10.2020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谭梓聪伙同被告人文志成在江苏省苏州市印象城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弹力泡泡纱九分裤七条,共价值人民币3004元。
11.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谭梓聪伙同被告人文志成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建康路1号水游城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圆帽五个、法国亚麻长裤四条、亚麻夹克1件、法国亚麻短裤二条、和服睡衣二套,共价值人民币4790元。
12.2020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谭梓聪伙同被告人文志成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万达广场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法国亚麻长裤六条、短袖T恤二件、圆帽七个,共价值人民币4268元。
13.2020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谭梓聪伙同被告人文志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万科无印良品店盗窃了双肩包一个、弹力泡泡纱九分裤七条、弹力泡泡纱锥形裤二条、酒椰叶纤维宽边帽三个、法国亚麻水洗立领连衣裙一条、弹力高密度编织轻便宽版裤二条,共价值人民币5038元。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谭梓聪、文志成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7月30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阙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谭梓聪、文志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谭梓聪、文志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谭梓聪、文志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谭梓聪、文志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谭梓聪、文志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薛萍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谭梓聪、文志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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