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1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12时许, 被告人谭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国泰广场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在长椅上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长椅上价值人民币3282元的VIVO手机一部,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4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江北区一旅馆内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川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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