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诈骗、职务侵占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谭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住遂宁市船山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谭某在遂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二网主管。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谭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财产,且在其离职后骗取客户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被告人谭某以提供10辆汉兰达越野车为由,先后两次收取被害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的订车款65000元。谭某收到该款后,未交给公司,却据为己用。

2、2019年2月,被告人谭某以提供1辆汉兰达轿车为由,收取被害人王某某车款1万元。谭某收到该款后,未交给公司,却据为己用。

3、2019年3月,被告人谭某以提供一辆汉兰达轿车为由,收取被害人杨某某车款5000元。谭某收到该款后,仅向公司上交了1000元,并将其余4000元据为己用。

4、2019年4月,被害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通过被告人谭某订购5辆轿车,并支付其订金8500元。谭某收到该款后,仅交给公司4000元,并将余下款项据为己用。

5、2019年4月,被害人华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谭某订购一辆凯美瑞轿车,并支付订金3000元以及首付款114800元。因客户办理的是按揭贷款,华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便帮助客户垫付了10万元按揭款,并将其打到谭某的私人账户上。谭某收到订金与按揭款后,未上交公司,却据为己用。

6、2019年2月,被害人乐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被告人谭某订购车辆,并给其私人账户打了订金7万元。谭某收到该款后,未将其交给公司。同年5月,谭某告知对方公司有一辆汉兰达轿车可以交易,该公司打款23万元到谭某所在遂宁**汽车销售公司的对公账户上,打款42600元到谭某的私人账户上。谭某后向遂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谎称该23万元系其他客户打过来的埃尔法车款,要将该款退还乐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因谭某之前已将订购埃尔法的车款挪用,遂无法向乐某某汽车有限公司交付车辆,也未将342600万元退还给该公司。

7、2019年5月初,被害人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找被告人谭某订购车辆,并向其支付订金1万元。谭某收到该款后,未将其交给公司。同月30日,已经离职的谭某虚构有客户订车,让被害人再向其私人账户打订金4万元。案发后,谭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

8、2019年4月,被害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成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联系被告人谭某订购一辆丰田致炫轿车,并向其支付订金3000元。同年5月30日,离职后的谭某继续让被害方支付首付款31400元。谭某收到该两笔款项后,未上交公司,却据为己用。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谭某从遂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离职。同年5月24日至5月27日,谭某虚构出售车辆的事实,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车款44.36万元。同年6月3日,谭某虚构一辆汉兰达轿车被客户订走,让被害人刘某某帮忙垫款,骗取其人民币30.18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前,被告人谭某将人民币44.36万元退至遂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于归还其诈骗被害人冯某某的款项,该款项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一人犯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合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林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