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Z254号
被告人谭某某,曾用名:谭利能,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乡**村**组**号)。200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9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规定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谭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去至被害人蔡某某位于本区**镇**城**栋**房的住处,在屋内盗窃Iphone7手机一台、Ipad air2平板电脑一台、Ipad保护套一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327元)及现金86元。
2.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去至被害人潘某某位于本区**镇**大道**小区**期**房的住处,在屋内盗窃酒品一批和工艺品一批(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26414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住处缴获涉案酒品、工艺品、作案工具各一批、Ipad保护套一个、白色布鞋一双等物品,在其小车、销赃地点缴获涉案酒品一批,涉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涉案部分赃物未能追缴,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凌锋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扣押的手持点刷机1台、双头六方套筒1台、钥匙5把、撬子1根等作案工具;扣押的被告人谭某某个人财物斜肩包1个、白色布鞋1双,现金19750元、钱包1个、银行卡7张、红米手机1台、华为手机1台、车牌号桂GA****白色北京现代小车1台(含车钥匙1条),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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