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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住监利县**镇**村**组。2019年6月因交通肇事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无证驾驶号牌为鄂D****6的重型自卸货车,从监利县容城镇新洲码头一沙厂装载73340kg黄沙,沿容城镇疏港大道由南往北行驶。18时20分许,行驶至容城镇疏港大道公路养护中心门前路段时,遇龚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王某甲由东往西过马路。谭某某在往左打方向盘避让时,车辆发生右侧翻,重型自卸货车及黄沙将龚某甲所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碾压及掩埋,造成龚某甲、王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后谭某某离开现场。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27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到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6重型自卸货车及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颜某某、龚某乙、王某乙、左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道路事故认定书、监利县公安局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6.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亚平

检察官助理:胡媛媛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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