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公刑诉〔2016〕2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302231978********,汉族,湖南攸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6年9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6年9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6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9月05日0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吃完宵夜后行至其居住的荷塘区**二区*栋A单元楼下时,看到一楼的“某某鱼庄”的烟囱和油桶影响其生活环境,感到憎恶,便拿出打火机将门面的油桶点燃,然后离去,随后油桶引起大火将该栋1楼门面、2楼部分住房及房内物品、路边电线路等烧毁,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唐某某、曾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龙某某等家的财物损失。经株洲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为34435.4元。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的经济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对案笔录;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平
2016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茶陵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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