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号。2019年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3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号。2019年1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5月14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9日、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下午6时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及伍玉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我市东区沙岗墟综合市场逛街,后途经罗某红位于该市场A区016-017卡档口时,伍玉某某因琐事与罗某红发生口角并互相拉扯,后被群众劝阻,被告人谭某某离开现场。随后,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处理时,被告人谭某某带着被告人张某某返回现场,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谭某某的指认下,伙同多名男子殴打被害人罗某炳、罗某照(经法医鉴定,罗某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罗某照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导致现场混乱,后公安人员使用催泪器控制现场打斗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并从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处缴获手机各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月婷
二О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
3、视听资料5份;
4、扣押的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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