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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7〕18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户籍地涟源市***镇***居委会冶炼厂宿舍)。曾因犯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02年7月19日、2015年12月3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先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2月2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腹腔异物涟源市看守所暂不收押,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转监视居住,2017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汽车站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04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得毒资2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4手机作为抵押。

2、2016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秀溪转盘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04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得毒资80元现金和20元欠债。

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锦地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尿检照片、手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检查笔录;3.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曾望

2017年4月25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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