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汽车站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04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得毒资20元现金和一部苹果4手机作为抵押。
2、2016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秀溪转盘附近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04克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得毒资80元现金和20元欠债。
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涟源市六亩塘镇锦地村被涟源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尿检照片、手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检查笔录;3.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曾望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87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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