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9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区**乡**村**委**号。2014年7月15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1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2月9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使用万能钥匙开锁进入被害人许某某位于广西凭祥市**镇**路**局宿舍**栋**号家中进行盗窃,在被害人家中窃得2条手链、1块玉坠等物。
二、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使用万能钥匙开锁进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广西东兴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进行盗窃,在被害人家中窃得2条项链、2枚戒指等物。
三、2019年2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使用万能钥匙开锁进入被害人何某某位于广西东兴市**镇**路**巷**号**公司宿舍**号进行盗窃,在被害人家中窃得人民币4000元等物。
四、2019年2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使用万能钥匙开锁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广西东兴市**镇***小区**单元**室进行盗窃,在被害人家中窃得人民币4000元、1对耳环等物。
五、2019年,2月7日,被告人谭某某使用万能钥匙开锁进入被害人叶某某位于广西东兴市**镇***小区**单元**室进行盗窃,在被害人家中窃得5个戒指、1条项链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罗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1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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