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矛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22日第一次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6月26日第二次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谭矛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6年,谭矛盾向他人提供自己的照片、身份证信息,并让他人为其伪造了证号为5112241979********的机动车驾驶证,后随身携带该驾驶证,并长期驾驶牌号为渝D3****的小型轿车。2017年11月9日晚上,谭矛盾在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工商职业学院西门32号樊某某经营的“跳水鱼”餐馆宴请黄某某、谭某某,期间,谭矛盾饮酒。11月10日零时20分许,谭矛盾停在“跳水鱼”餐馆外的渝D3****号小轿车从餐馆外出发,经涪江四桥桥头下至涪滨路,当行驶至工商职业学院外涪滨路时,撞上人行道上的绿化树。后肖某某于11月10日2时17分路过时,发现事故车辆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时,发现谭矛盾坐于该车驾驶室,并查获证号为5112241979********的伪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矛盾的户籍信息、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谭矛盾的供述与辩解;
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矛盾伪造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子君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
2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检察机关卷宗1册。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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