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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皓文、段某豪等假冒注册商标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473号

被告人谭皓文(曾用名谭浩文),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暂住湖南省长沙市**号**栋**室。

被告人段某豪,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暂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室。

被告人阳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居委会**栋**单元**号,暂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号**栋**室。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湖南省祁东县白地市**街**委**组,暂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室。

上列四名被告人于2019年4月2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阳某某、徐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9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D∧ZZLE”“d'zzit”“DI∧MONⱭD∧ZZLE”“DISNEY”系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内。

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分别从吕某某、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饰及吊牌、包装袋、领标等标识;在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指使下,被告人阳某某负责制作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饰,被告人徐某甲负责销售,通过淘宝网店等平台对外销售。

2019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上述四名被告人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饰1275件、包装袋3880只、洗标30卷、吊牌及领标1200只等物品。经审计,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阳某某参与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91万余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参与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68万余元。

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阳某某、徐某甲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许可函等,证实涉案商标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且在有效期内。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笔录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营业执照等,证实从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处查获的成衣及标识均系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标识。

3.同案关系人吕云、谢某乙、向文华等人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截屏、交易记录等书证,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补充说明,证实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从吕云、谢某乙等人处购买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服饰及吊牌、包装袋、领标等标识,指使被告人阳某某制作成衣,通过淘宝网店等平台对外销售。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阳某某、徐某甲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阳某某、徐某甲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阳某某、徐某甲均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阳某某、徐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阳某某、徐某甲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阳某某、徐某甲起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阳某某、徐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奇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皓文、段某豪、阳某某、徐某甲现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审计报告二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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