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00000006号
被告人谭生林,男,1964年2月23日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640223441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97号3栋2单元11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2013年4月22日谭生林因犯贩卖毒品罪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生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4时许40分许,被告人谭生林在贵阳市云岩区普陀路路口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当场扣押毒品和毒资。经称量和鉴定:扣押的0.42克毒品含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毒品收据、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3.证人黄某某证言;
4.被告人谭生林供述;
5.鉴定意见
6.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生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生林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4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生林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356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谭生林认罪认罚,并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生林有期徒刑9至1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匡
(院印)
2020年2月25日
附:一、被告人谭生林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贰册;
2. 量刑建议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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