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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627号

被告人谭某,男,汉族,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7********,高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户籍地:重庆渝中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被判处拘役二个月,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31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案于2020年6月2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饮酒后,于2019年11月17日3时40分许,驾驶渝A13283小轿车,从渝中区牛角沱逆向行驶到美专校街时,因操作不慎,倒车时撞到牛角沱公交枢纽站出口处的卷帘门,造成卷帘门损失3800元。接群众报警后,民警将谭某捉获,谭某如实供述醉酒驾驶行为。经鉴定,谭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经认定,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已赔偿被害方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重庆市嘉禾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等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鄂 明

检察官助理 漆三川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谭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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