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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和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谭某和,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台山市**镇**村**号。2011年7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因严重疾病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和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谭某和通过手机与吸毒人员莫某某联系好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宜后,驾驶摩托车去到台山市**镇高速出口加油站对面桥上,与吸毒人员莫某某正准备交易200元的可疑毒品时,被预伏在附近的公安民警上前抓获,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谭某和身上缴获正准备交易的用白色纸巾包住的可疑毒品2小包(净重0.2克,经检验检出有海洛因成分)、人民币91元、手机1部;在吸毒人员莫某某身上缴获毒资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和的供述。

2.证人莫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5.视听资料。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和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和犯罪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谭某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谭某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吴佳桐

                                               

2020年12月3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谭某和现居住在台山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97642****。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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