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住广州市从化区**街**号**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至3月21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多次步行至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门口江附近,趁夜深无人、被害人没有锁门之机,进入被害人住处盗走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95元,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步行至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雄丰村五队十巷**号一楼被害人李某某的住处,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多元,黑色长裤一条。破案后被盗长裤已经发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19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步行至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雄丰村门口江五巷**号一楼被害人邝某某的住处,盗走黑色乐视32寸彩色电视机一部,现金人民币900元左右。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人民币631元。破案后被盗电视机已经发还被害人。
3.2020年3月21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步行至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雄丰村门口江四巷**号一楼被害人顾某某住处,盗走银色苹果6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64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西宁横街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被害人李某某、邝某某、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