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谭*,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大道***号,现住罗平县**街道**大道***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罗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4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自2019年8月以来利用微信联系转账等方式,多次向李*、王*、周**、李**、钱**、王**、陈**等吸毒人员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吸食,被告人谭*从中获利,合计贩卖甲基苯丙胺8.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提取、称量、扣押、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多次向多人零星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谭*审查起诉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家永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款物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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