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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诈骗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6********,土家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村**组**号,住利川市**胡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卢某甲系同学关系。2018年3月,卢某甲委托谭某甲在利川帮忙找工作,因谭某甲在外欠款较多,遂产生了骗取他人钱款还帐的想法,谭某甲便谎称可以帮卢某甲在恩施卷烟厂找工作,以需花钱打点关系、交纳入职保证金及培训费等为由骗取卢某甲共计人民币95000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018年3月底至2018年5月,谭某甲谎称可以承包恩施卷烟厂废品回收生意,并邀请卢某甲合伙,卢某甲又邀请其朋友王某某合伙。后谭某甲以收购废品需要成本、交纳合同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卢某甲共计354000元,王某某共计2295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7日,谭某甲以帮卢某甲找工作需花钱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卢某甲5000元;

2.2018年3月8日,谭某甲以帮卢某甲找工作需花钱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卢某甲5000元;

3.2018年3月10日,谭某甲以需要交纳入职保证金为由,骗取卢某甲6000元;

4.2018年3月11日,谭某甲以购买恩施卷烟厂正式职工岗位为由,骗取卢某甲50000元;

5.2018年3月13日,谭某甲以需要交纳入职服装费为由,骗取卢某甲1000元;

6.2018年3月15日,谭某甲以需要交纳入职培训费为由,骗取卢某甲28000元;

7.2018年3月26日,谭某甲以废品回收需要成本为由,骗取卢某甲34000元;

8.2018年3月31日,谭某甲以废品回收需要成本为由,骗取卢某甲20000元;

9.2018年4月2日,谭某甲以废品回收需要成本为由,骗取卢某甲85000元、骗取王某某10000元;

10.2018年4月11日,谭某甲谎称废品回收需要大量成本资金,卢某甲找到其叔叔卢某乙,卢某乙欲邀其朋友刘某某合伙,刘某某未同意合伙便以借款形式将215000元借款给谭某甲、卢某甲、卢某乙三人用于废品回收生意,后刘某某将该笔钱款转账给谭某甲。

10.2018年4月8日,谭某甲以废品回收需要成本为由,骗取王某某42000元;

11.2018年4月9日,谭某甲以废品回收需要成本为由,骗取王某某11000元;

12.2018年4月12日,谭某甲以废品回收需要成本为由,骗取王某某10000元;

13.2018年4月13日,谭某甲以废品回收需要成本为由,骗取王某某4000元;

14.2018年4月17日,谭某甲以废品回收需要成本为由,骗取王某某11000元;

15.2018年4月18日,谭某甲以合同招标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王某某5000元;

16.2018年4月20日,谭某甲以合同招标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王某某10000元;

17.2018年4月21日,谭某甲以合同招标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王某某37000元;

18.2018年4月23日,谭某甲以合同招标需要保证金为由,骗取王某某10000元;

19.2018年4月25日,谭某甲谎称合同招标保证金不够,王某某因无资金欲邀其朋友吴建合伙,后吴建将60000元以借款形式借给王某某用于废品收购生意,王某某将该60000元转账给谭某甲。

20.2018年4月29日,谭某甲以废品回收货款不足为由,骗取王某某3000元;

21.2018年5月4日、5月5日,谭某甲以卷烟厂服装换季和厂庆活动需要保证金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8000元、7500元;

22.2018年5月6日,谭某甲以合同招标保证金不足为由,骗取王某某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银行卡流水明细、借条截图、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卢某乙、郭某某、黄某甲、谭某乙、黄某乙、吴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微信、支付宝转账数据电子光盘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6.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万平

检察官助理:冉小弘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在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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