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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检部刑诉〔2020〕Z2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谭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村委会****村河段使用自制的电鱼工具实施电鱼作业,捕捞得到“坑坝鱼”等渔获物约2斤,后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当场提取到一台电鱼机、一块电池、一个自制鱼桶以及一个自制捞乔等物品,并依法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其非法捕捞所得渔获物已于当日被民警放生。

根据阳山县农业农村局证明、《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文件》(长渔发[2019]2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广东省2019年主讲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19]290号)、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清远市2019年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清农农函[2019]78号)、阳山县科技和农业局《关于做好2019年阳山县珠江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阳科农函[2019]11号)等规定,全省渔业水域禁止电、炸、毒鱼作业,清远市阳山县****村委会****村河段属于禁渔区,禁渔时间是2019年3月1日0时至2019年6月30日24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璐

检察官助理:吴尚思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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