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2194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冷水江市**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镇**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甲没有合法持枪证件。上世纪七十年代,其父亲、哥哥去世时,分别遗留了一支鸟铳给谭某甲。上世纪九十年代,其一位同事送给谭某甲一支鸟铳。1993年退休后,谭某甲回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老家定居,曾使用过其哥哥、同事给其的鸟铳打猎。2018年1月9日夜晚,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在谭某甲家查获了该三支鸟铳。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父亲给其的鸟铳不能认定为枪支,其哥哥、同事给其的鸟铳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收缴物品清单、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2支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隆回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4786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陈伟、左玲、肖功俭。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该三支鸟铳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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