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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31961********,土家族,初中文化,系巴东县**乡**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巴东县人大代表,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左右,被告人谭某甲从谭某乙(已死亡)处获得猎枪一支,枪管已损坏仅留下枪托。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谭某甲从淘宝网上先后购买无缝钢管、枪膛(射钉枪的退壳器)、激光瞄准镜等枪支配件。2020年初,谭某甲通过观看网购时商家提供的枪支改造教学视频,利用电焊机、磨光机等设备将购买的枪支配件与猎枪枪托组装成一支单管长枪,后谭某甲试枪后将枪支存放于其住宅负一楼杂物间内。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系以发射火药为动力并具有致伤力的自制枪支。

侦查中,巴东县公安局已依法扣押涉案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交易手机截屏记录、证明、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20]痕鉴字第HQ0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丹凤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巴东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340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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