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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刘大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被告人谭某甲在上交父辈留下的火药枪时,私自将枪托和击发装置留下。2012年,谭某甲在巫山县抱龙镇大梁子煤矿捡拾两根钢管带回家。2014年,谭某甲通过之前留下的枪托、击发装置和捡拾的钢管等制枪零部件,后在其家中利用钢锯、钳子、铝皮自行组装成一支火药枪,用于日常玩耍。2019年8月15日,公安民警到巫山县**镇**村谭某甲家中,现场查获火药枪1支。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巫山县**镇**村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检查证、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谭某乙、谭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性能鉴定意见;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占锐

  检察官助理:代小天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共66页、散页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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