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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重婚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2********,汉族,本科文化,系深圳市**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栋****。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11月12日,被告人谭某甲与张某某在兴山县登记结婚,后经协议离婚未果,谭某甲前往外地务工。2007年7月6日,谭某甲在与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李某某在兴山县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女,于2015年10月26日经法院判决准予谭某甲与李某某离婚。2016年9月8日,谭某甲在与张某某婚姻关系仍存续期间,又与詹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登记结婚,两人在广东省共同生活至今。

2019年11月19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谭某甲经电话传唤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结婚登记申请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美云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            

      联系电话1339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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