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刑诉[2019]49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53********,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北省恩施**,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现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小区**排**栋。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8年11月15日被恩施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经恩施州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立案审查,于201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1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恩施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同年8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恩施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同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自2002年至2014年系湖北省恩施**办**处**,主持村委会工作,代表村民管理、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办理村集体公共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征地征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谭某甲在管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村集体基础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定为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居民分配宅基地,对村集体建设工程招标“走过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72万元。
1.2009年,谭某甲承诺为梁某某分配两块宅基地,收受梁某某现金5万元后兑现。
2.2010年,谭某甲接受黄某某、邢某某夫妇请托,为黄某某分配宅基地一块,收受黄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
3.2010年,谭某甲接受翁某某请托,为赖某甲、赖某乙各分配宅基地一块,收受二人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
4.2010年,谭某甲接受谭某乙的请托,为谭某乙的亲戚廖某某、桓某某各分配宅基地一块,收受二人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5.2011年,谭某甲接受孙某某请托,为孙某某分配宅基地一块,收受孙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6.2012年,谭某甲接受请托后,通过形式招标,将耿家坪村**小区扩建工程发包给承包方张某某、袁某某,分别收受二人所送现金5万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迁入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邢某某、翁某某、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受贿罪
2007年至2012年期间,谭某甲在协助恩施市**办事处开展重点工程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时,隐瞒他人抢栽等真实情况,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谋取高额征收补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万元。
1.2007年,谭某甲在协助开展金桂大道**项目土地征收期间,接受刘某某请托,收受刘某某所送财物17万元用于购置汽车,帮助刘某某获得抢栽植物征收补偿。
2.2009年,谭某甲在协助金桂大道**项目土地征收期间,接受刘某某请托,隐瞒刘某某家“哨棚”不属于房屋征收范围的事实,帮助刘某某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及宅基地一块,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3.2012年,谭某甲在协助恩施**项目土地征收期间,接受黄某甲、黄某乙的请托,将原本位于龙凤镇**的林地按照舞阳坝街道办事处**工园征收标准征收,对抢种树苗的林地按照开荒地的标准予以补偿,收受二人所送现金共计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安置补偿协议、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三)滥用职权罪
2011年10月,谭某甲代表耿家坪村委会与恩施经济开发区国土建设局、舞阳坝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书》,接受委托协助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负责恩施**项目(以下简称**工园)土地征收事宜,是征地工作专班的工作人员。2012年,谭某甲接受黄某甲、黄某乙的请托,伙同项目牵头领导柳某某、征地专班负责人廖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将黄某甲、黄某乙等人购买的原本位于恩施市龙凤镇**的林地,按照恩施市**街道办事处**工园的征收标准征收,对抢种树苗的林地按照开荒地的标准予以补偿,给国家造成损失224.812522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安置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黄某甲、黄某乙、彭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贪污罪
谭某甲因自身原因与前妻欧某某离婚,对欧某某及女儿谭某丙、谭某丁心怀愧疚,遂在**工园项目征收过程中,欲将欧某某的房屋纳入**工园土地征收范围,为三人谋取高额补偿款。2012年上半年,经项目牵头领导柳某某同意后,伙同征地专班负责人廖某某,通过对征收合同等资料中房屋所在位置造假的方式,将规划红线范围外的欧某某家房屋征收;同时,为了谋取更高补偿款,谭某甲、廖某某将欧某某一户拆分为欧某某母女三户,谭某甲代欧某某、谭某丙、谭某丁三人签订征收协议、领款单等,使欧某某母女三人陆续获取征收安置补偿款。截止2018年12月,欧某某、谭某丙、谭某丁已得到征收安置补偿共计126.995041万元,尚未取得的安置房价值172.48835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恩施市农产品**工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征地告知书、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领款单等书证;2.证人严某某、谭某戊、欧某某、谭某丙、谭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利用村**及协助政府土地征收的职务便利,为家人及他人谋取利益,骗取公共财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尚俊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规划图纸2张、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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