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职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81964********,汉族,大专文化,慈利**经济委员会主任、慈利县零阳镇企业管理站(慈利县零阳镇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中心企业服务中心)主任、零阳镇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镇安监站)、企业**安全办公室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住慈利县**镇**组。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2019年8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8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4日、11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2年下半年,慈利县泰宏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宏汽贸)的实际控制人黄某某向任慈利县零阳镇经委(以下简称经委)主任的被告人谭某甲提出购买经委代管的原环城建材厂位于慈利县**路南侧约2200平方米的土地,并提出为谭某甲购买一辆大众CC系列小型汽车以示感谢,谭某甲应允,2013年2月3日泰宏汽贸为谭某甲购买了一辆价值人民币34.48万元的大众CCV6小型汽车,谭某甲收受该小型汽车后多次接受黄某某请托找时任慈利县零阳镇镇长的钟某某(另案处理)帮忙,且谭某甲向黄某某提出其本人与钟某某共同出资人民币40万元以泰宏汽贸名义为二人购买原环城建材厂一幅约300平方米的土地,黄某某表示同意。2013年9月2日黄某某购买原环城建材厂土地的方案获得零阳镇政府办公会通过,并最终确定泰宏汽贸以人民币225万元(含泰宏汽贸为谭某甲、钟某某二人购地款人民币40万元)收购上述土地。2013年9月至12月,泰宏汽贸按照谭某甲安排共支付人民币225万元购买土地款至谭某乙(零阳镇经委副主任,另案处理)个人账户,后谭某甲将泰宏汽贸代购土地款人民币40万元转入黄某某妻子向某某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大众CCV6小型客车一辆;
2.书证:户籍资料、湖南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建材厂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
二、贪污罪
被告人谭某甲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82.3108万元,其中谭某甲个人侵吞共计人民币35.5608万元。
1.2013年7月,原环城建材厂与泰宏汽贸达成土地转让意向后,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零阳镇经委副主任,另案处理)商议并征得钟某某(另案处理)同意后决定以虚构债务的形式,共同侵吞泰宏汽贸支付的购买土地款共计人民币65.45万元,其中谭某甲个人侵吞人民币18.7万元。
2.2014年5月,被告人谭某甲在零阳镇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湖南省经信委申报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过程中,因制作相关资料、协调关系垫付人民币12万元,同年8月,谭某甲以支付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白公城菜市场改造工程款的名义虚开列支,从中心企业服务中心报账人民币15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3万元予以侵吞;2015年1月被告人谭某甲再次以支付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白公城菜市场改造工程款的名义虚开列支,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账人民币13.8608万元并予以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湖南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关于环城建材厂出让部分土地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的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史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会计鉴定书。
三、挪用公款罪
2013年9月至12月,泰宏汽贸按照被告人谭某甲安排共支付人民币225万元购买土地款至谭某乙(零阳镇经委副主任,另案处理)个人账户,同年10月15日谭某甲以偿还原环城建材厂的银行贷款等为由安排谭某乙给其账号为62168221300********的个人账户转款人民币80万元,2015年1月29日谭某甲将前述80万元中的63.764万元、侵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13.8608万元、部分自筹资金,以及亲属资金共计人民币1324800元入股赵某某任总经理的慈利县鑫通矿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慈利县鑫通矿业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共支付谭某甲个人分红款共计人民币1790275.89元,其中通过挪用的资金人民币63.764万元和侵吞的资金人民币13.8608万元非法获利共计约10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湖南省机构编制综合管理平台事业单位人员信息表、关于王某某名下持有沙场股份的说明等;
2.证人证言:谭某乙、赵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被告人谭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谭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新华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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