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乡**路**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30日向合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18年10月2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同年1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罗某甲(已判刑)从朋友处得知谭某(另案处理)欲购买海洛因,便联系罗某乙(已判刑)找毒品卖家。罗某乙即联系被告人谭某甲购买海洛因,在确定谭某甲有海洛因出售后,双方约定一板(350克)售价11.5万元。随后,再由罗某甲和谭某商定毒品交易事宜,并将海洛因加价为15万元一板出售。当月29日下午,罗某乙、罗某甲接到谭某甲通过班车托运的海洛因样品后拿给谭某验货。后来,罗某乙、罗某甲与谭某就决定交易海洛因,并约定前往合山市进行交易。
2018年1月30日13时许,罗某乙与罗某甲驾驶同一辆车,谭某与绰号“某哥”(另案处理)的男子也驾驶一辆车,四人在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高速路口会合后前往合山市进行毒品交易。当天16时许,四人来到合山市原龙南收费站附近,由于谭某和“某哥”不愿意进村交易,罗某乙便联系和开车接谭某甲携带海洛因至交易地点,由罗某甲拿海洛因到谭某的车上进行交易。公安民警随后赶到将罗某甲抓获,罗某乙和谭某甲驾车逃跑,“某哥”也逃离现场。当晚,罗某乙逃至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被抓获。2018年6月26日,谭某甲在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附近被抓获。公安民警从交易现场缴获一块毒品可疑物,净重352.8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7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35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谭某甲是毒品的所有者,在毒品交易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颖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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