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住重庆市奉节县**城**栋**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2月24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及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日至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谭某甲与唐某某、王某某合伙收购银鱼,因谭某甲没有出资便退出合伙,唐某某、王某某自行将收来的银鱼进行存放和出售。同月,谭某甲向被害人何某某虚构自己有银鱼可以出售,目前存放于“袁老板”的冻库中。取得何某某信任后,谭某甲多次以各种理由找何某某借钱,并承诺借款从银鱼的交易款项中予以扣除。何某某基于可以从谭某甲处收购银鱼的期望,同意借钱。期间,谭某甲还以昵称为“遇见你真好”的微信虚构自己系“袁老板”,多次找何某某借钱。同年7月至10月,谭某甲以上述方式骗取何某某105000元,后用于赌博和挥霍。
2019年8月,被害人袁某甲想办理驾驶证,便找到被告人谭某甲帮忙。谭某甲声称能找到熟人办理,并以“遇见你真好”的微信虚构了代办驾驶证的人员,骗取袁某甲15500元。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奉节县**城**栋**室自己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谭某乙、袁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袁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6.巫山县公安局提取的语音聊天、电话录音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2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佩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4册,光盘4张;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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