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汉族,1961年**月**日生,湖南省宁乡市人,身份证号码:4301241961********,初中文化,农民,住宁乡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甲三次到宁乡市大屯营镇诈骗被害人许某某香烟和现金共计价值234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谭某甲到宁乡市**镇**批发部,捏造办回门喜宴的虚假事实,从被害人许某某手中骗取25条芙蓉王香烟和4条和气生财香烟,不久即将部分香烟销赃。经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香烟价值7420元。
2、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谭某甲再次到宁乡市**镇**批发部,继续以办回门喜宴少了烟为由,从被害人许某某手中骗取25条芙蓉王香烟和50条精白沙香烟,不久即将部分香烟销赃。经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骗香烟价值10000元。
3、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谭某甲到宁乡市**镇**批发部,捏造欧某某家也要办回门喜宴,欧某某委托其办理订购喜宴用品的虚假事实,从被害人许某某手中骗取现金6000元,之后现金被挥霍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许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谭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酒席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姜某某、谭某乙、谭某丙、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谭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
3、被告人谭某甲的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犯诈骗罪,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海波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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