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桦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桦南县**乡**村上报水稻种植土地面积时,被告人谭某甲虚报水稻种植土地面积76.5亩,骗取国家水稻种植补贴款人民币8,811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将赃款退回。
经侦查,被告人谭某甲于2019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谭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谭某乙、庄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谭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农作物种植补贴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洋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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