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90********,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镇**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谭某乙伙同谭某丙、宋某某等人(均已判决)与被告人谭某甲在衡阳市蒸湘区**小区以及****小区内,利用QQ、微信等社交软件及电话进行网络招嫖诈骗。该团伙首先是虚构一个名为“广美”的提供上门卖淫服务平台,由被告人谭某甲负责使用QQ号推送招嫖诈骗信息,然后通过技术处理将QQ定位在目的地城市,以此获得嫖客的信任。当有网友添加QQ号表示有嫖娼意愿后,由谭某丙、李某某、陈某某负责冒充平台客服与被害人聊天,以卖淫女上门服务为由要求被害人先支付50元专车费,被害人支付车费后,由宋某某、郭某某充当“卖淫女”,添加被害人的微信或者电话联系被害人获取被害人信任,之后谭某丙、陈某某、李某某再进一步以要求被害人支付服务费、保证金费、体检费、道具费、介绍费为由,让被害人多次转账,直至被害人发觉被骗后拉黑被害人。骗到的钱最先均是转到由“浪子”(身份不详)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内,“浪子”收到钱后扣除10%的手续费再将剩余的钱转至谭某乙在网上购买的一张银行卡内,谭某乙再根据比例发放工资给谭某丙与被告人谭某甲等人。期间谭某乙、谭某丙与被告人谭某甲等人共计骗取被害人45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资料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网络招嫖信息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甲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云云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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